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3。其額度為核實認列,且無金額限制。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3。其額度為核實認列,且無金額限制。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2。其額度為每人每年24,000元。不足24,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農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
列舉扣除額之災害損失,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4。其額度為核實認列,且無金額限制。
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0-1,1,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特別扣除額之薪資所得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2。財政部公告108年(109年5月申報)及107年(108年5月申報)之定額額度為全年200,000元。不足200,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為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之原則,故於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薪資所得者可選擇薪資收入減除特定費用之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適用)。(源於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特別扣除額之身心障礙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4。財政部公告108年(109年5月申報)及107年(108年5月申報)之額度為每人每年200,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3,4規定(屬嚴重病人者: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之病人。
特別扣除額之儲蓄投資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3。其額度為全年270,000元。不足270,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下列情形者:
特別扣除額之教育學費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5。其額度為每人每年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註1)之教育學費(註2)並受其扶養者。(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之長期照顧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7。其額度為每人每年120,000元。於108年1月1日起適用。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即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稅額之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ㄧ。其財政部於公告108年(109年5月申報)及107年(10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額度為88,000元,年滿(含)70歲以上者增加50%,額度為132,000元。
免稅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扶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