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扣除額之長期照顧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7。其額度為每人每年120,000元。於10811日起適用。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即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1)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8條第2項規定接受(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定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3、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不適用於上述扣除額者,條列於所得稅法§17,3之規定,如下:

1、綜合所得淨額(依所得稅法§15,2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15,5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義務人之最低稅負制(又名為基本所得額,源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超過所規定之扣除金額(同條例§13)

      上開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應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說明如下:

1、符合適用對象第1項者:

(1)、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2)、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08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

(3)、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2、符合適用對象第2項者:

(1)、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

(2)、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3、符合適用對象第3項者:

(1)、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2)、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1):「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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