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扣除方式,兩者取其ㄧ: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VS.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上限:每戶30萬) (上限:每戶12萬)
*列舉扣除額之購屋借款利息
列舉扣除額之購屋借款利息,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5。其額度為每一申報戶全年300,000元。不足300,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以ㄧ屋為限(如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
注意!!例外部分,說明如下:
1、申報金額=金融機構之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17,1,二,(三),3)
=金融機構之(購屋借款利息-存款利息)
2、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
3、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並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4-3規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取具所得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列舉扣除額之房屋租金支出
列舉扣除額之房屋租金支出,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6。其額度為每一申報戶全年120,000元。不足120,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房屋租金利息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4-6規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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