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扣除額之幼兒學前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6。其額度為每人每年120,000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不適用於上述扣除額者,條列於所得稅法§17,3之規定,如下:

1、綜合所得淨額(依所得稅法§15,2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15,5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義務人之最低稅負制(又名為基本所得額,源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超過所規定之扣除金額(同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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