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第4條規定,保障國家不可對民眾「維持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課稅,因此於107年開始在申報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有基本生活費之額外計算。

       訂定基本生活費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納保法-第2條》,已公告109年(申報108年度)基本生活費為17.5萬元;108年(申報107年度)基本生活費為17.1萬元

      依據《納保法細則-第3條》提供基本生活費之計算,即「基本生活費總額」VS「免稅額+扣除額」取其大者為扣除金額,彙整如下:

 

項目

說明

可否扣除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V

年滿70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撫養親屬

V

一般扣除額

(擇一)

標準扣除額

 

V

列舉扣除額

 

V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X(1)

薪資所得

 

X(2)

儲蓄投資

(每一戶申報)

V

身心障礙

 

V

教育學費

(每人)

V

幼兒學前(5歲前)

(每人)

V

註1:財產交易損失,係交易財產導致之損失,故非屬生活之基本開銷。

註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係針對薪資所得者上班的一些開銷,比如治裝費、交通費等,用意在讓薪資所得者扣除上班所需之基本開銷,故也非屬生活之基本費。

換個說法,可否適用「基本生活費」:

適用「基本生活費」:

  基本生活費總額 - ( 免稅額 + 扣除額 ) = 差額,如果差額為正

   當年要繳的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 差額 ) * 稅率。

不適用「基本生活費」:

   基本生活費總額 - ( 免稅額 + 扣除額 ) = 差額,如果差額為負

   當年要繳的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 稅率。

舉例:

情境一:

14口,雙薪家庭,育有12歲女兒與8歲兒子,利息所得5萬元,家中沒有身心障礙家屬。

   

數量

單價

總額

「基本生活費」總額

 4

175,000

700,000

免稅額

4

88,000

352,000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2

120,000

240,000

財產交易損失

 0

 0

X

薪資特別扣除額

 2

200,000

X

儲蓄投資扣除額

 

50,000

50,000

身心障礙扣除額

 0

0

0

教育學費扣除額

 0

 0

 0

幼兒學前扣除額

 1

 120,000

 120,000

合計「免稅額+扣除額」

 

 

 762,000

「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扣除額」

總結說明

 

 

 (62,000)

結果為負。

不適用基本生活費

情境二: 

14口,雙薪家庭,育有2名子女皆為大學生,利息所得2萬元,家中沒有身心障礙家屬。

   

數量

單價

總額

「基本生活費」總額

 4

175,000

700,000

免稅額

4

88,000

352,000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2

120,000

240,000

財產交易損失

 0

 0

X

薪資特別扣除額

 2

200,000

X

儲蓄投資扣除額

 

20,000

20,000

身心障礙扣除額

 0

0

0

教育學費扣除額

 2

 25,000

 50,000

幼兒學前扣除額

 0

 0

 0

合計「免稅額+扣除額」

 

 

 662,000

「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扣除額」

總結說明

 

 

38,000

結果為正。

適用基本生活費,可從綜合所得稅總額多扣除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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