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會計準則公報之制定主要係依循美國會計準則的架構,而自1999年起,我國開始檢討並評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性,並漸漸改以國際會計準則為主軸而進行準則之修訂。
審計公報第16號-繼續經營之評估,於107年7月起由審計公報第61號-繼續經營替代之。
成就一份財務報表,需先了解財務報表基本環境假設之4慣例:
1、企業個體慣例
2、繼續經營慣例
3、貨幣評價慣例
4、會計期間慣例
因此在出據會計師查核報告時,需注意所查核之企業財務報表是否符合上述之慣例。
審計公報第61號,即提供查核人員評估繼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而提供查核程序。
(粗體+底線為公報原文)
繼續經營會計基礎
定義:§2,財務報表係基於企業為一繼續經營之個體且可預見之未來將持續營運之假設編製。
評估企業繼續經營能力之責任
§3,管理階層應負責評估企業繼續經營之能力、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是否適當,以及相關事項之揭露(如適用時)。
§4,涉及於特定時點對事件或情況之未來結果(此結果具先天不確定性)作出判斷,需推估至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十二個月有關之所有可得資訊。
查核人員之責任
§5,查核人員之責任係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俾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是否適當,以及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
目的:§7,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評估企業實質的營運狀況是否可支持財務報表編製之基本環境假設(繼續經營慣例)。
風險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
§8,查核人員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規定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須考量是否存在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
§26、§27,查核人員須提高警覺之情況舉例。
§11,查核人員應要求管理階層延伸其評估所涵蓋之期間至該日後至少十二個月。
已辨認出事件或情況時之額外查核程序
§14,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如經辨認,查核人員應執行額外查核程序(包括考量管理階層之因應計畫),俾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判斷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36、§37、§38、§39、§40,查核人員可執行之相關查核程序及評估。
查核人員之結論
§15,查核人員應評估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俾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之適當性,作出結論。
對查核報告之影響
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不適當
§19、§42,會計師認為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係屬不適當時,應表示否定意見。
§43,例外狀況,採用其他會計基礎(例如清算基礎)編製財務報表,若係屬適當則可表示無保留意見並增加一強調事項段。
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適當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20、§45、§46,已對重大不確定性作適當揭露,應表示無保留意見。
§21、§47,未對重大不確定性作適當揭露,應表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48,例外狀況,受查者涉及對財務報表整體係屬重大之多項不確定性,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對小規模受查者之特別考量
§32,對小規模受查者而言,如管理階層之主張可由足夠之佐證文件證實,且與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之瞭解並無不一致,則與管理階層討論受查者之中期與長期融資可能係屬適當。此外,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延伸其評估之要求,通常可藉由討論、查詢及檢查佐證文件(例如未來發貨之訂單)而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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