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人兼職狀況日益普遍,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19條就修正規定,勞工可以重複加保。
勞保
兼職工作是否應被加保,重點在公司人數
依據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受雇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員工,應參加勞工保險。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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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司皆需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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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需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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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需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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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司皆不強制投保 |
註:依據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除會被處以罰鍰外,還需負擔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當意外發生時,勞保如何計算
依據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勞保條例第2條)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7.01.01施行,$45,800)。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重複投保給付項目之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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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事故保險 |
生育給付 |
合併計算 |
傷病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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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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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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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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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保險 |
傷病給付 |
取高的投保薪資計算 |
醫療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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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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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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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依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勞工如是在下列投保單位重複加保,若非屬受僱,不可以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而是以月投保薪資申報最高者為準。 1、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3、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4、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5、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舉例:
甲小姐於A公司上班,後因家計需要,故下班後至B公司打工,其時間長達1年以上。若是在工作期間生病或是退休,由於甲小姐在A、B公司都已連續重複加保滿30天以上,符合勞保條例第19條之規定,因此他的普通事故給付可以兩家公司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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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計算方式如下: 3.03萬元+1.11萬元=4.14萬元 未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58萬元, 因此可以4.14萬元請領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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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計算方式如下: 3.03萬元+1.65萬元=4.68萬元 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58萬元, 因此只能以4.58萬元請領給付 |
勞退金 |
依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6%,並由雇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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