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人兼職狀況日益普遍,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19條就修正規定,勞工可以重複加保

勞保

兼職工作是否應被加保,重點在公司人數

 依據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受雇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員工,應參加勞工保險。

例如:

A公司 員工5人以上
B公司 員工5人以上
A、B公司皆需投保
A公司 員工5人以上
B公司 員工不滿5人
A公司需投保
A公司 員工不滿5人
B公司 員工5人以上
B公司需投保
A公司 員工不滿5人
B公司 員工不滿5人
A、B公司皆不強制投保

  註:依據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除會被處以罰鍰外,還需負擔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當意外發生時,勞保如何計算

           依據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勞保條例第2條)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7.01.01施行,$45,800)。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重複投保給付項目之給付方式

普通事故保險

生育給付

合併計算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

傷病給付

取高的投保薪資計算

醫療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註:依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勞工如是在下列投保單位重複加保,若非屬受僱,不可以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而是以月投保薪資申報最高者為準。​​​​​​

1、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3、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4、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5、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舉例:

           甲小姐於A公司上班,後因家計需要,故下班後至B公司打工,其時間長達1年以上。若是在工作期間生病或是退休,由於甲小姐在A、B公司都已連續重複加保滿30天以上,符合勞保條例第19條之規定,因此他的普通事故給付可以兩家公司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A公司 B公司
月投保薪資3.03萬元 月投保薪資1.11萬元

給付計算方式如下:

3.03萬元+1.11萬元=4.14萬元

未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58萬元,

因此可以4.14萬元請領給付

A公司 B公司
月投保薪資3.03萬元 月投保薪資1.65萬元

給付計算方式如下:

3.03萬元+1.65萬元=4.68萬元

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58萬元,

因此只能以4.58萬元請領給付

勞退金

依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6%,並由雇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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