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2。其額度為每人每年24,000元。不足24,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農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
注意!!申報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2、國外者:如申報居住國外並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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