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扣除額之薪資所得規定,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三),2。財政部公告108年(109年5月申報)及107年(108年5月申報)之定額額度為全年200,000元。不足200,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為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之原則,故於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薪資所得者可選擇薪資收入減除特定費用之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適用)。(源於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選擇扣除方式,取其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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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減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 V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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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費用減除:(列舉) 職業專用服務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 |
依據所得稅法§14,1,3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其特定費用說明如下:
1、職業專用服務費
| 定義 | 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 |
| 範圍 |
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之制服或定式服裝。 2、雇主要求,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時穿著之服裝。 3、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之服裝。 4、表演或比賽專用,其為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之服裝。 |
| 認列方式 | 購置或租賃費用,與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之清潔維護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認列額度 |
實際支出VS.限額,取其小者。 (限額: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
2、進修訓練費
| 定義 | 指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
| 範圍 |
符合規定之機關,說明如下: 境內 : 1、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2、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3、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4、各級學校。 5、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6、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7、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境外: 1、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 2、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者,應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可。 3、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 |
| 認列方式 | 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與課程直接相關之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認列額度 |
實際支出VS.限額,取其小者。 (限額: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
3、職業上工具支出
| 定義 | 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
| 範圍 |
所稱書籍、期刊及工具,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書籍、期刊:與職業有關領域之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 2、工具: (1)、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器材或設備。 (2)、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裝備。 (3)、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之裝備或道具。 |
| 認列方式 |
職業上工具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折舊或攤銷方式:應採用平均法,耐用年數為三年,免列殘值,未滿一年者,按月計算比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
| 認列額度 |
實際支出VS.限額,取其小者。 (限額: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
舉例說明:
A君108年度白天擔任研究員薪資112萬元,兼任學校講師薪資42萬元,空於擔任網拍模特兒薪資90萬元。購買研究用防護衣5萬元,套裝9萬元,表演服12萬元;參加合格單位舉辦有關工作上之進修課程4萬元,購買教書有關書籍7.5萬元及為研究自行購置效能超過2年之資料庫計花費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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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
職業專用服裝費 |
進修訓練費 |
職業上工具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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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 |
支出 |
核認 (取低) |
限額 |
支出 |
核認 (取低) |
限額 |
支出 |
核認 (取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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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
112 |
3.36 |
5 |
3.36 |
7.32 |
4 |
4 |
3.36 |
5(註2)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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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
42 |
1.26 |
0(註1) |
0 |
1.26 |
7.5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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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兒 |
90 |
2.7 |
12 |
2.7 |
2.7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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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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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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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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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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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6.06+4+4.62=14.68<20(定額)。 故採用定額20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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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套裝9萬,係屬於日常生活也可穿著者,故不符合學校講師之職業專用服裝的定義,因而無法認列。
註2:按平均法分3年攤銷,並免列殘值,故計算如下:150,000/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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