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源於所得稅法§17,1,二,(二),3。其額度為核實認列,且無金額限制。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注意!!申報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4-1,應檢附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或(1)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者,應檢附掛號證影本。(2)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單位開立之收據存根影本並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之蓋章證明。(3)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3醫療美容者:美容手術這類並不屬於治療性質的醫療,故不能申報抵稅。

4身心失能者: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其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列報扣除。

5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也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報扣除。

6牙齒: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為美觀而做之矯正或植牙等除外),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

7車輛: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收取之費用,可憑其出具之收款憑證申報扣除。

8藥品: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醫療院所並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有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扣除。

9國外就醫者: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或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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